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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落户/积分落户新常见问题

作者:易达智通教育 发布时间:2017-10-20 浏览次数:1166

  每年的积分落户有俩次,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俩次。一次比一次的分数在提高,所以不要犹豫快看这里给您分解的及积分落户详情

  向窗口提交材料须提前预约

  为避免积分入户申请过于集中影响办理效率,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对所有申请单位实行预约办理。受理期内每日预约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上限,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,以提高办事效率。

  用人单位预约成功后,应在预约日交件办理。每期可预约两次,不能在预约日办理交件的,应在前一日24时前取消本次预约,取消预约后可以在当期受理日期内进行二次预约,二次预约为当期最终预约。受理期最后一日,无法取消预约或进行二次预约。

  核算积分须注意相应时间、时限

  计算社会保险、投资纳税、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,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,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。

 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,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,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。

  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。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,但年龄不超过35周岁,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、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,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。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,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,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。

  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。

  五种行为不予积分落户

  按照规定,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不予积分落户:

  (1)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(即: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、错号人员);

  (2)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;

  (3)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,提供虚假信息的;

  (4)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;

  (5)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(包括各种证件证书、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),取消当期资格,不予积分。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,每条记录扣减30分

  取得落户资格仍需继续参加社会保险

  为更好地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,《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》规定,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,办理落户手续后,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。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协查机制,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,违反有关规定的,取消其资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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